东莞小摊贩被多名城管协管员围堵 警方已介入调查 律师:“城市协管”只能协助 没有执法权!
3月13日,有网友爆料称,在东莞理工学院松山湖校区北区,一名摊贩被多名身穿“城市协管”制服的人围堵、殴打;相关视频也在网络流传。3月14日凌晨,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松山湖分局发布了《情况通报》,称此次冲突无人因伤住院,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

根据网络流传的视频,3月13日,在东莞理工学院松山湖校区北区,一名摊贩被多人围堵、驱逐。围堵者们手持盾牌,身上穿着“城市协管”字样的制服。爆料者还称,摊贩被打得送往医院。
3月14日凌晨,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松山湖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该局第一时间对视频反映情况开展了核查。
经过初查,3月13日上午7点49分许,受聘于第三方服务公司的城市秩序协管人员,在玉兰路与学府路附近现场集合备勤时,与两名群众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无人因伤住院。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怎么看待此事?
律师:“城市协管”只能协助 没有执法权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从情感上讲,生活不易!只要有能力或者有条件,谁又不想租间店铺来做生意,过上稳定的生活呢?但是,从法律上讲,占道经营确实违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包括环境交通管理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注意!上述“城管”是城管局具有执法权的正式职工,而不是“城市协管”。
也就是说,占道经营属于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前来执法的必须是城管正式工,且必须是两名以上,“城市协管”只能协助,实际上是没有执法权的。
其次,即使是城管正式工前来执法,也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6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不偏不倚!如果屡劝不听,可以依法执法。但绝对不能打人,且不论是“协管”还是正式工。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谁也不可以例外,也不能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200-500元罚款;结伙殴打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上述结伙殴打他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注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以上,就不是违法了,而是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刑事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不论是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还是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民法都将视为过错行为。因此,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还应当经济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确定打人者是受雇于某个公司或者单位,且当时这些人是在履行工作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那用人单位应当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零度时评综合南方都市报、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