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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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付泽

仙人跳最早出自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四》:“睹色相悦人之情,个中原有真缘分。只因无假不成真,就里藏机不可问。”是指一种利用猎艳心理给人设计圈套,骗人钱财的行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的交友方式越来越多,一些单身人士排遣寂寞的方式也随之增加,但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许多不法分子男女二人或多人串通,女方以色情勾引男性,当二者到酒店中欲作鱼水之欢,再由男方出面捉奸并强行勒索。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处理的分歧较多,有的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有的会被认定为抢劫。这两种罪名虽同为侵犯财产犯罪,但量刑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本文将针对于该类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对此类问题的定性进行探讨研究。

敲诈勒索罪一般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名誉等进行损害威胁,要求被害人给付财产的索财行为,是由威胁行为和索财行为组合而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对被害人在物理上或心理上造成压制,从而强取财物的犯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裁判文书网上可查的案例当中共有374起案件涉及“仙人跳”,其中抢劫罪占比64.17%,敲诈勒索罪占比35.83%。

都是侵犯财产犯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都可能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但在刑期上却有巨大落差。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分析二者区别:
不应以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一刀切加以区分
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场合不可能出现暴力。例如王作富教授就在《中国刑法研究》中提到:“这两个罪的显著区别在于,抢劫罪可以是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可能当场使用暴力,而只能是依靠威胁。”但在《刑法》第274条、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排除行为人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因此,该观点并没有相应的法理基础,不应当以是否使用暴力而“一刀切”的区分二者。
应考量暴力是否为被害人给付财物的直接原因
笔者支持在区分仙人跳行为究竟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时,应当考虑到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原因,究竟是行为人的暴力压迫导致,还是其他的胁迫行为导致。举例而言,行为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过程中,仅仅只是打了被害人两耳光,更多的是用言语进行胁迫,这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例如,在林华明等人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在索财过程中打了被害人两耳光。法官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的理由是,“被告人使用的暴力并不是获取财物的手段行为。作为获得财物的手段和根据的,仍是以告发盗窃为内容的要挟行为。”
应考量暴力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笔者认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可以包含暴力,但是前者的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得被害人交付财物。而后者则程度较轻,被害人仍有一种不充分的、有瑕疵的自由,仍有保卫财产的可能。例如在(2018)冀0602刑初394号中,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虽然使用暴力,但暴力程度未达到抢劫中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符合案件证据所呈现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此予以采纳。

案例一
2017年10月3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顾小锋、唐国栋伙同彭某某(女、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张某(男、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彭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黄某(男)聊天,并邀约其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中路15号16栋1单元6号的租住房内见面。被害人黄某进入该房间卧室后,被告人顾小锋、唐国栋与张某采用持棍棒、匕首殴打、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黄某支付宝内人民币800元,并分赃耗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小锋、唐国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当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最终,被告人顾小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唐国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
2017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榕皎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熊某某,熊某某向李榕皎表示要包养她,并邀约其开房。李榕皎认为在聊天过程中熊某某在言语上有些变态,意欲教训对方,随即将该情况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秦继斌,让其前往乐山市市中区莱佛士“友谊酒店”3014房间,冒充其男朋友来威胁熊某某拿钱消灾。随后秦继斌带领被告人吕佳鑫、王鹏程以及小波儿(身份未核实,在逃)等人进入该房间,秦继斌冒充李榕皎男友质问熊某某并要挟要将其开房一事告知其老婆及家人,熊某某则表示自己身上没钱,愿意出具五万元的借条来化解此事。在双方僵持过程中,吕佳鑫等人夺过熊某某手机翻找其家人电话,发现该手机微信里有钱便向熊某某索要支付密码,在熊某某告知其支付密码后,将该手机上的5000元现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李榕皎的微信上,后秦继斌等人又强迫熊某某打了张五万元的欠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榕皎、秦继斌、吕佳鑫、王鹏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
最终,被告人李榕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秦继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鹏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吕佳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比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采取了相似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桃色陷阱。但在第一个案例当中,被告人采取手持棍棒、匕首对被害人进行胁迫,要求其交出财物,最终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第二个案例当中,被告人仅是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其紧迫性及危害程度较第一个案例较轻,最终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仙人跳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着较多争议,再加上敲诈勒索和抢劫这两个罪名刑期差距较大,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当从暴力程度的轻重和被害人处分自由这两个角度进行考量,跳出传统机械适用单一条件的思维框架,以期能获得更好的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