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之路(5):法庭纪律、法庭秩序及其他
一、缘起
最近两起事件引发舆情,都是因为刑事案件中律师与法院的冲突。一是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休庭期间,律师发现微信群“场外指导”,二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是在刑事案件休庭期间,律师要求复制出庭检察员手续被拒后与法警发生冲突。
这里要说的是,审判人员、法警与律师发生冲突后,法院的通报中往往会出现“法庭纪律”一词,意思是律师或者律师助理等旁听人员拿出手机录像是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反对者认为,不允许录像是指庭审期间,休庭时拿出手机录像并不违反法庭纪律。与“法庭纪律”一词相关的,还包括“法庭秩序”“法庭规则”。在讨论之前,先要明确我们所讨论的“法庭”的确切定义。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释〔2016〕7号,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法庭”是指物理场所,即“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二、法庭纪律包括哪些内容
三大诉讼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提到了“法庭纪律”,《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条文中没有提到“法庭纪律”一词。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4条规定:“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与《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
“法庭纪律”包括哪些内容,详见《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与此相对应,《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九章中专设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百零六条 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接听电话,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干扰庭审活动。
从《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内容看,在人民法院的法庭内,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至少包括:
第一,庭审期间不得有对庭审活动拍照、录像等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听从审判长指挥,其中诉讼参与人员经允许才能发言、提问。
第三,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身体可以移动,但不得发声。
三、休庭期间录音录像是否违反法庭纪律
法庭内发生拉扯冲突,起因是有人拿出手机对法庭录像、拍照,而且有不和谐的场面被拍到了。这里就涉及到休庭期间录音录像是否违反法庭纪律的问题。
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将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列为禁止性行为,并将其视为与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严重性相当的行为。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刑事诉讼法解释》并没有明文禁止对非庭审活动录音、录像、拍照。如果一律禁止,完全可以在条文中明确规定,而不是在条文中特别表述为禁止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为了理解方便,采用缩写句子的方法,表述如下: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庭审期间,全体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休庭期间拿出手机录像,不能视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法庭纪律”。
四、焦点可能是法庭秩序
既然规则上没有明文禁止休庭期间录音录像,按照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公民是可以在休庭期间拿起手机对着法庭拍照留影的。而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法庭内发生了争执,法警制止在场的律师拍照,律师则质问不让拍照的法律依据何在。
我来试着解答这个问题,不让拍照的依据我认为是维护法庭秩序,即拍照行为引发了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审判长指挥法警维持秩序。
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视为违反法庭纪律行为,但也仅仅只庭审期间。我们换一个角度,从更广的层次来看“法庭秩序”,还是要看法条原文: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关于法庭秩序的规定,没有区分庭审期间、休庭期间,所指应当就是要维护法庭物理场所内的秩序。就拿刑事审判来说,如果在休庭期间有人拿出手机一顿拍摄,审判长认为影响到了法庭秩序,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采取必要措施,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制止拍照行为,并且将拍照人员带出法庭。
五、总结
这是我对休庭期间是否可以拍照录像的解读。对于律师来说,原则上没有必要拍照,但如果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拍照取证是勇敢之举,但要记得随后去走举报、控告程序。对于法庭来讲,休庭期间拍照录像也不是什么原则问题,保持一定宽容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