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中“分裂国家罪”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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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安全领域外,还包括金融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等。《港区国安法》第三章“罪行和处罚”明确规定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罚责任,以及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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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介绍《港区国安法》中的分裂国家罪。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分裂国家罪
二、犯分裂国家罪的处罚
三、关于分裂国家罪的名词释义
四、煽动、协助、教唆、资助分裂国家罪
五、与分裂国家罪相关的例子
分裂国家罪
《港区国安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分裂国家罪是危险犯罪,一般不做犯罪未遂或既遂区分,只要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目的和意图,并实施了条文列举的某一行为,即构成犯罪,不得以尚未造成或不足以造成“香港独立”等分裂国家的结果为自己辩解。
犯分裂国家罪的处罚
犯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分裂国家罪的名词释义
“分裂国家”是指将统一的国家分裂成几个部分,在中央政府之外另立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并自立为国,谋取国际上的承认。“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对实现国家统一的活动和进程进行阻挠、破坏,意图使国家不能实现统一。“将香港特区或者中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国分离出去”是分裂国家领土的行为,包括港独、台独、藏独、疆独等分裂活动。“非法改变香港特区或者中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改变其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之下的地位。“将香港特区或者中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即是将其置于外国的权力和管制之下,听从外国权力机关发号施令,将其变为外国的殖民地或附属地。“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不以武力或暴力为构成罪行的要件。“首要分子”可被理解为分裂国家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者。“参加”一词是相对于组织、策划、实施而言,二者是共犯关系下的不同犯罪角色。“无期徒刑”指“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指“监禁”。“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
煽动、协助、教唆、资助分裂国家罪
《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罪,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情节严重”包括:多次资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资助多人实施犯罪活动;资助的数量很大;或资助行为在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等等。
煽动分裂国家罪亦包括发表文字煽动,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因在街站叫喊“光时”等煽惑性口号,被控7项“发表煽动文字”罪及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另外,网台主持人尹耀升(杰斯)发起的“千个爸妈,台湾助学”,亦因为在网上发表煽惑文字,被控煽动罪。国安法规定案犯不论其是否使用武力暴力,凡涉及颠覆、煽动、分裂等控罪,皆可入罪定罪。
与分裂国家罪相关的例子
前学生动源召集人钟翰林涉嫌网上发布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信息,并且处理近70万港元被指是犯罪得益的众筹款项,2021年年初被警方国家安全处控告一项分裂国家罪、一项串谋发布煽动性刊物罪以及两项洗黑钱罪。
二十三岁理工大学男生涉于社交平台上发表“宣扬港独”文宣,被加控一项违反《国安法》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
结语
下一期继续跟大家分享《港区国安法》中的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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